2017/05/11 14:48:37 查看180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婚前明知对方婚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与其结婚,婚后是否能申请婚姻无效。
案情:甲女与乙男是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不久两人就相约见面,两人可谓一见钟情,在见倾心。当两人正准备结婚时,甲女突然精神失常,见人就咬。后经过医院诊断,甲有长期的间歇性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是属于禁止结婚的精神类疾病。乙男得知这一情况后还是义无返顾的与甲女结婚,并且相信甲女的病能够得到治疗。2009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甲女的病情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发病越来越频繁。乙男无法再也忍受,于是2011年6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一方明知另一方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否对无效婚姻的效力有影响。
判决结果:原告乙男、甲女的婚姻无效,对民政部门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女确实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尚未治愈,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应宣告婚姻无效。对于乙男事前知晓病情,并不能影响无效婚姻效力的认定,对婚姻效力无效的认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无效的情形消失,否则无法影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条 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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