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者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7/05/11 15:00:39 查看109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是由朋友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经常为一点小事争吵,甚至有打架的情形出现。由于原告与异性保持密切的朋友关系,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有外遇,害怕自己的妻子跟别人走了。于是,他在妻子夜晚熟睡的时候,有小刀将妻子的脸划了两刀,原告完全被毁容了,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裂痕更大、矛盾更深、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因毁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在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用暴力的方式致使被告毁容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同时造成了原告精神上巨大的损害,原告属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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