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患方能否再起诉

2020/11/08 00:01:35 查看1217次 来源:柳位禄律师

  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患方能否再起诉

  【案例】

  李某自认为自我感觉“性交时间短、早泄”到某医院检查,该医院医务人员进行检查后建议李某进行“阴茎背神经降敏术”的治疗。李某遂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同意在该医院进行“阴茎背神经降敏术”,但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给李某进行“阴茎背神经降敏术”的过程中,又要求李某接受了“阴经背深静脉修复术”和科特前列腺多功能效应系统治疗。但李某认为在接受上述手术和治疗之后,其“性交时间短、早泄”的问题并没有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阴茎龟头麻木、异常变大,不能自行回缩,留在阴茎内的手术线造成疼痛,勃起功能障碍等无法修复的新问题。因此,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

  李某多次找医院协商后,最终双方达成《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包括: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患方自愿撤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书”。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款:50000元),付款方式银行转账,转账银行卡号由李某提供银行卡复印件为准。第三条:医方同意于2018年5月13日内,向患方-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此协议为最终调解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今后不得以其他任何途径,提出任何诉求。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患方盖上指印并收到款项之日起生效。

  2019年4月,李某感觉自己的阴茎勃起功能更加严重,甚至影响泌尿功能,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了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及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医院在对患者的手术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当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其责任责任程度应为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至75%,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认可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并按照70%的责任进行了判决。

  【评析】医患双方和解协议,其实质是医患双方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成的民事合同。如果医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如果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应当视为可撤销合同,因此,即使医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如果存在法定可撤销和无效等情形,患方仍然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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