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夺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2020/11/08 10:43:25 查看1237次 来源:林少鹏律师

  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出新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抢夺罪的新数额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下发执行。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移送审查起诉或诉至人民法院但未审结的抢夺案件,数额已达到我省原定一千元但未达到二千元定罪标准的,应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如下处理: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民检察院应做不起诉处理。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简单宣告无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判处。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审法院依据我省原标准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同时应注意把握量刑幅度,避免量刑前后悬殊过大。

  四、共同抢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到案的,应适用新数额标准,但应注意与此前已判处的同案犯的量刑平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9日

  林少鹏律师:13774671835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