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传染病的一方在争夺抚养权时,是否处于不利地位

2017/05/11 15:17:28 查看256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石磊(化名)与陈冬雪(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婚后石磊经常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陈冬雪无法忍受,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由于离婚时孩子还未满两岁,所以由原告陈冬雪抚养。2008年,石磊得知陈冬雪在2006年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遂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

  争议焦点:被告患有乙型肝炎是否还适宜抚养子女,原告仅以此为由提出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乙型肝炎是血液传播性疾病、母婴传播及性传播,皮肤粘膜破损传播等,它不经呼吸道、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不会感染乙肝病毒。它并不是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构成威胁。法院还查明被告虽患有乙型肝炎但是处于轻度状态,并且病情已得到控制,不会造成孩子感染。并且原告也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的因素存在,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变更的情形,所以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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