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1 17:02:25 查看175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韩业(化名)与肖小梅(化名)原来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共同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该房产首付为20万元,其中男方出资15万元,女乙出资5万元,后两人将该房产贷款的部分还清,房产登记上男女双方各占50%份额。后来,两人分手。而此时50万元购买的房屋已经涨价一倍,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肖小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50%产权归自己所有。被告提出反诉,以自己出资较多为由要求将房产所有权变更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分手后归谁,一方能否以出资较多为由主张变更房屋所有权?
判决结果:确认原、被告对房产各占50%的产权,驳回被告要求变更房产登记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房产登记行为并没有存在违法情形,足以认定原、被告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对于被告要求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涉案房产的房款问题,被告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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