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1 17:13:47 查看273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在大学时相识相恋,在大学刚毕业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发觉工作并不好找,于是两人计划开一个服装店,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凑齐了120万,张某用这120万注册了佳美服装厂,营业执照只登记了张某的名字。夫妻双方都在经营该服装厂,生意也越做越大,但李某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经常为是否生育子女而争吵,久而久之,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张某在各方的压力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对除佳美服装的经营权外,其它的夫妻共有财产都同意平均分配。
争议焦点:1、该独资企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2、对独资企业相关权益夫妻双方都主张经营权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归李某所有,被告李某需支付张某200万作为补偿款。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双方父母的出资100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该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虽然只登记张某的名字,但是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都主张经营权的同时,法院采取了竞价的方式,由于李某出价高于张某,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归李某所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