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证的归属

2017/05/12 12:29:43 查看24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一起购买一块土地,没有办理土地适用权登记。2007年协议离婚,由于土地没有办理使用权登记,双方没有对该土地做出分割。离婚后,乙(男)未经甲(女)同意以个人名义登记了土地使用权。2008年,乙男与甲女商量起在土地上建房出租,由于甲女一直在外工作,故建房一直由乙负责,甲只负责转钱。房子建成后,乙男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甲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产权。

  争议焦点:1、双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2、共同建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产权的归属?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原、被告各分一半。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由双方共有。被告擅自登记行为,属于侵权,在共有人内部之间无对抗力,该土地仍由双方共有。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建造,在房屋建成时双方就取得的了房屋所有权,被告需将房屋的产权一半给予原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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