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账户里的钱,离婚时怎么分配?

2017/05/12 12:31:09 查看1377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唐某(女)与金某(男)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唐某就开立了股票账户,投入资金为20万元。与金某结婚时,股票价值约30万元。结婚后,唐某仍继续炒股,累计投入约10万元。2010年5月,金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唐某名下的股票,当时股票价值约60万元。杨某认为股市中的钱主要是婚期的个人财产,并且所增值的部分是自己个人能力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同意离婚,并同意补偿金某5万元。

  争议焦点:1、股票账户中既有婚前投资又有婚后投资,此股票该如何分割?

  2、分割股票时该采取何种方式?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股票归被告所有,需支付被告补偿款7.5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结婚时的30万股票价值应视为被告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投入的10万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的四分之三是原告个人财产,四分之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票的价值为60万,其中1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补偿原告7.5万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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