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辩护的定位

2020/11/16 17:47:37 查看1102次 来源:孙海东律师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和制度被正式写进法律。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刑事诉讼的影响非常大,有些人甚至称这就是中国的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律师界也引起了巨大反响,有的律师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空间被挤占,在刑事辩护上的作为也相应地减小。作为律师,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作用不仅不能减小,而且更需加强。

  一、辩护律师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认“罪”和“罚”的准确、适当。

  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想得到从宽,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三是愿意接受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用多说,这也是自首和坦白都要求的先决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在认罪和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满足了认罪认罚的条件,才有可能享受从宽的奖励。

  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注的重点会有不同。司法机关关注的是认罪和认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更多的会考虑从宽。但是,从宽绝不是没有原则和标准的从宽,这个原则和标准就是在“罪”和“罚”的基础上的“从宽”,而且从宽也不能突破法定量刑幅度的限制,要想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需要报最高法核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认的“罪”和“罚”由谁决定呢?有人可能错误地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中国的诉辩交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和司法机关就认罪的范围、罪名和刑罚进行协商。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借鉴了诉辩交易一些经验,但绝非诉辩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式司法,而且基本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向地与司法机关合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和“罚”都是由司法机关认定和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但是没有和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选择认还是不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宽最低也是十年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即使不从宽最高也只是三年。犯罪事实和定性决定法定刑幅度,犯罪事实和定性的认定靠的是证据。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也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他们认“罪”的心理可能就是“这事是我干的,好汉做事好汉当,我做的我就认”,而不考虑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什么。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认定犯罪事实还是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是不能保证个别司法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稳定认罪的情况下降低认定标准,在案件达不到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处罚。

  基于上述原因,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参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辩护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和复制案卷材料,律师会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认定的事实可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实施的事实会有差距,这个差距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也可能不利,这时候律师就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如何选择,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亲自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去调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努力去说服检察官或者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一个相对较轻的事实和罪名,这样就可以让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低一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基础上认罪认罚并得到从宽处理才最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

  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程序上的从宽利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不仅表现在实体上,也表现在程序上。程序上从宽主要是适用非羁押措施和缩短诉讼时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都可以适用,但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的从宽主要体现在程序上。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的后果和可能获得的好处,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和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认罪认罚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辩护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可以帮助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通过选择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达到缩短刑事诉讼时限的目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但被羁押的情况下,缩短被羁押期限。

  不管是刑事诉讼中申请采取非羁押措施还是通过程序选择缩短诉讼时限,目的都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获得自由,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是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辩护工作重心应该前移。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律师辩护主要是在审判阶段发生作用,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才会委托辩护人,甚至有些律师也因为当事人的这种认识而不自觉地把辩护工作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所以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辩护空间被挤占。其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辩护的权利和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加强,特别是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必须采纳。我们在这里不讨论这些规定是否侵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那是学者专家研究的问题,作为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者,不管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法律既然规定了就必须执行。以前检察院主要工作是指控犯罪,只要我指控的犯罪成立了,判刑是法院的事,检察院只是监督法院量刑不要畸轻畸重就可以了。现在检察院不仅指控犯罪,还把求刑权充分运用并具体化。在这种刑事诉讼程序安排下,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基本上确定了。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做出起诉决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向检察机关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努力说服主办检察官予以采纳,尽最大可能去影响主办检察官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上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决定。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去说服检察官比在法庭上去说服法官要相对容易些,这在我上一篇文章中已经阐述过,这里不再赘述。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作用不仅没有被弱化,辩护空间不仅没有被挤占,相反,律师的作用更需加强,并且律师的辩护空间也更加广阔。律师需要转变过去那种以法庭审判为重点的辩护观念,把辩护工作重心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努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