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办案例谈交通事故是否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0/11/17 10:09:45 查看1185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经常遇到事故当事人问,发生了交通事故是不是都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笔者先前就办理了一个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案件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判决对方承担责任,后来在笔者的努力之下,二审法院改变了这一局面。

  下面笔者就此案来谈谈交通事故是不是就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事故是这样的: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村往西村方向行驶至西村间道路口时,与右方道路南村方向由被告万某某驾驶的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经某某医院抢教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万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因刘某某家属与万某某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死者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经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万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被告万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刘某某家属一方的损失应由万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此判决写的比较模糊,从判决本身无法看出问题所在,但是笔者最终还是发现了一审判决完全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的,之后笔者在与刘某某家属的沟通中,刘某某家属也是认为此判决不存在问题,最终通过笔者的努力,刘某某的家属决定上诉。二审判决最终认为,万某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限额的部分才应该按照被告万某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采纳了交通事故应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能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的观点。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