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理了共同财产的后果是什么

2017/05/15 11:47:58 查看3709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乙与丙关系一直暧昧不清,在2010年瞒着甲购买了一套房子,甲得知后乙与丙的关系与购房事实之后,非常生气,但乙向甲保证不会再与丙联系,甲才没有起诉离婚。2011年,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2010年购买的房产以60万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甲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甲不能再追回房产,可以将房屋转让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将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并转移了所有权,该财产能否再追回?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房屋产权归属于原告,原告需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一。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丙明知乙处分的财产系无权处分,依然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使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丙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甲有权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主张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由于乙是有过错方,则法院将房屋的产区判于甲,甲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一于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