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需谨慎,定金和订金要分清

2020/11/19 16:56:45 查看1374次 来源:陈晓丹律师

  2020年6月天津某公司经外贸合作伙伴介绍与邢台某公司建立联系,邢台某公司表示其有铝锭出售,在经现场看货后天津某公司表示愿意订立买卖合同,并于合同订立当天向邢台某公司支付订金11万元,双方约定支付订金后3天内发货,但在订金支付当天被告知该货品被公司其他销售已经售出,天津某公司焦急万分,于次日赶到邢台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邢台某公司告知其会尽快安排货品并尽快发货,天津某公司以遭遇诈骗当即报警,在民警协调下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并约定3天内退还订金11万元,但此后邢台某公司一直无故拖延不予退款。天津某公司到多个公安局报案无果后,找到我,表达其愤怒和焦急的心情。但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告知:其与邢台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所以在邢台某公司违约时,并不能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由于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时间较短,邢台某公司有发货的可能,所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是合法的,但根本原因是天津某公司无过硬的能够证明邢台某公司涉嫌诈骗的证据。

  鉴于双方已经签订解除合同并约定还款时间,故我建议天津某公司诉讼解决,于是接受天津某公司的委托,代为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遗憾的是邢台某公司名下无财产,于是为了减少天津某公司的损失,我建议调解,一是调解能够让委托人更快的回笼资金,减少诉讼成本,二是想通过调解获取邢台某公司可能涉嫌诈骗的证据。在与邢台某公司面对面谈判后,发现该公司与天津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无真实货源,货物存放地也并非该公司所有的场地等情况,并将与该法人谈话内容录音保存。并重点将诈骗的严重性告知给该公司法人李某,李某认识到民事案件可能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后,表示愿意退还货款订金。最终,促成天津某公司和邢台某公司的和解,邢台某公司于和解当天向天津某公司转账11万元,天津某公司向法院撤回诉讼,并向我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我作为一位律师毕生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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