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思考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

2020/11/19 20:58:59 查看1031次 来源:何龙律师

  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好坏对于其服务能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法律地位的不准确,严重地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和方式;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来约束和管理农村信用社,导致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混乱。特别是不同学者对农村信用社的认识不同,导致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速度明顯加快,而且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在改革的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在改革的方向上不明确,虽然出现了政策化、商业化以及合作化的模式,但是这些模式难以满足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要求。许多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不准确,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建立股份制商业化的金融服务组织,这样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地区提供经济服务。目前在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方面,不同的学者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例如一些坚持合作制的学者认为应当让信用社回归其本质,特别是由于我国城乡地区经济差异以及区域经济差异比较明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所以合作制能够起到有效地弥补作用。在经济法律制度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则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解决谁出资、谁管理以及谁受益的问题。但是在目前执行的过程中,导致股东在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不便甚至掣肘或者制约,难以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行使收益权。虽然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进行了相关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但是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依然突出,难以突出股东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二、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制度现状及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缺少比较有效的农村信用社方面的法律,没有针对性的经济法律,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更多地是参考其它类似机构或者法律体系来进行管理,例如主要参考了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来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理念以及组织性质方面,都与其它的商业银行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难以真正地贴合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2007年实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了合作社,有利于农村经济建设,但是并没有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纳入到其中。目前在涉及到农村信用社的相关经济法律中主要由两种,一种是地方性质的法律法规,例如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的规定,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的过程中缺少针对性的经济性法律法规,导致这些约束性的法律规范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矛盾对立的情况,最终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等都提出了制定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环境还不够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缺少有效的保障,在法律制定方面存在着滞后性。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济法律制度的意义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如:相关的法律规范相互矛盾等,同时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冲击,对农村信用社的功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深化产权和监管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比较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环境的改变,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都需要不断地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从而解决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顽疾。通过制定专门的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法律,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农村信用社等相关经济法的保障下,能够将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提高改革的稳定性。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机制决定了其独特的使命,在国外信用社发展的过程中,都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了其合作制的原则,确定了其主体地位。目前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还缺少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保证,导致了改革方向的模糊,难以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优势。此外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的特点,也决定了需要法律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例如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差,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保障。通过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地位等,明确其产权,从而实现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在法律的要求下,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水平,减少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以及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法律制度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途径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法律是其标准,也是其运行的依据。农村信用社要想实现良好的发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有效的改革,需要建立并不断地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范围逐渐地扩大,需要由专门的法律来明确其性质,保障其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类型不突出,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法人类型。此外,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方面,应当明确其产权形式,特别是应当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社员对于自己出资具有收益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对于资本的要求也在逐渐地提高,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所以可以通过提高社员的持股比例来促进信用社资本的增长,这就需要减少社员出资的动态现状,适当地扩大其额度。(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在农村信用社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提高其透明度,加强其监管,减少农村信用社运行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我国农村信用社政企不分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导致其内部缺少有效的控制意识,而且没有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比较多元化,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有效地监管,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财务指标等监管措施,从而不断地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价值。我国在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规定方面不完善,缺少有效的操作性;为了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农村信用社监管的过程中,需要着眼于时代的发展,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进行及时地调整,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来说,在相关的指标和标准方面,应当随着农村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在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地实现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实现农村信用社的有效治理。在社会监管方面,应当不断地满足其层次性的需要,不仅要及时地披露相关的信息,同时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三)从法律角度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农村信用社具有独特的服务功能,在市场化竞争和经营的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地位。根据西方国家的管理方式,一般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与其它的商业银行进行差别性的对待。例如美国的农村合作银行的准备金率就比城市银行相对小一些,日本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方面对于经营过程中的利率差进行政府财政补贴。目前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政策支持手段,例如财政支持方面,主要发生在信用社的经营困难的过程中;在税收方面也缺少相应的优惠措施。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坚持农村信用社的非营利性以及互益法人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减少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负担,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明确农村信用社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财政优惠措施来确保其政策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好地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功能。

  结束语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特殊的金融服务机构,具有区域性、地方性比较强的特点,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也具有独特的地缘、人缘等优势。但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也需要不断地加强改革,满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目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以及改革的过程中,还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其法人地位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等,不断地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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