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的申办,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2020/11/20 11:00:58 查看1286次 来源:刘琬琳婚姻律师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申办

  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二、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

  (二)、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三)、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请申请人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四)、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无需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五)、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请各公证处注意加强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强请示汇报。

  以上就是“涉外继承公证的申办,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因为具体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我们建议您向相关律师咨询。

  文源网络,侵权必删。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