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办案例谈在交通事故中投标人无证驾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0/11/20 11:41:08 查看1297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裁判要旨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参考案例:吴某某诉刘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X年M月R日,被告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云XXXXX号小型轿车沿甲线由沙桥至南华方向行驶,G时D分许行驶至甲线C公里F米处时,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RRRRR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某某人民医院住院L天,支出医疗费人民币R元。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伤残构成十级伤残,右颞叶脑挫伤、脑内血肿遗脑软化灶形成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刘某某驾驶的云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失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未获得足额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入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来承担。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均不持异议,故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原告吴某某承担C%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G%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吴某某受伤,原告请求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向刘某某主张追偿权。

  实务经验总结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但是受害一方仍然可以要求保险人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而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是普通百姓的误区,因此从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何种情况,一定要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责任;从机动车驾驶人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未取得驾驶资格不驾驶机动车;不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不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不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刻注意谨慎驾驶机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案件来源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2324民初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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