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身份证骗婚后下落不明,被骗一方该怎么办

2017/05/15 17:25:48 查看248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件:2003年5月,张三与小花登记结婚,婚后的第二个月,小花去向不明,张三四处打听其下落,均无音讯,后在派出所了解到,小花结婚登记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张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争议焦点:

  1 张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否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撤销

  2张三可否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告知张三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规则:因小花的行为尚未经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张三与小花的结婚登记行为应视为有效,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结婚登记材料进行实质的审查,因此其登记程序是合法的。张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给民政部关于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体认定和诉讼程序的给民政部的函复

  (法研〔2002〕81号)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因男方实施性别矫正(男性变女性)手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印发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7号)。答复指出,XX、XX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印发了《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答复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我部(法研[2002]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按一方当事人死亡处理。”

  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请示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后做出了答复:“变性人和变性前配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就是按照协议离婚来处理,其他有关的财产问题可以一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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