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0/11/21 07:35:09 查看1048次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同样有相关的规定,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机制与保护力度远远达不到国际的标准;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的,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很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人身安全的保护。处于离婚阶段的夫妻通常情绪波动比较大,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可能会被认为是挑衅或侮辱,从而导致恶语相向甚或拳脚相加,所以这个时候尤其需要双方的情绪控制与言语克制,处于弱势的妇女尽量避免与对方的正面直接冲突,不要为逞一时言语之快而招致身心受伤。

  其次,在暴力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应立即选择拨打110报警,在派出所留下记录,以备日后作为起诉的有利证据,同时当日或次日即应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载有伤情记录的门诊病历。因为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经常性的、不定期的或定期的暴力及其暴力威胁行为,在对方悔改之前,也可以到妇联机构权益部投诉,并叙述清楚情况,作为妇女权益的专门保护机构,只要受害人叙述清楚情况,妇联都会作出详细的记录,他日起诉到法庭即可由律师到这些机构调出加盖公章的具有证据效力的记录。但保留上述证据的过程中,须注意的是报警或到妇联投诉时候的叙述情况一定要与医院就诊的伤情记录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关联性从而更容易为法官所采信。

  再次,上述所说的报警是需求公力救济的情形,在很多情况下,来不及或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就需要受害人依赖自力救济了,具体说来,有如下方式:一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以电话录音、手机录音及录音笔录音等方式录制下施暴者的施暴当时的行为,但是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另外要注意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是注意保留提取相关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具有较为直观的特征。常见的离婚案件中的物证有:毛发、性辅助器具、实施暴力器具、纪念物品等。保留好这些物证的同时拍下照片,因为起诉的时候须说明来源及原件存放地点。对前述所以物证的提取,起诉时候可由当事人或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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