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5 17:31:54 查看269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简介:杨某为洞口某职业中专的副校长,50岁出头,儿女一双,都已成年。因长期与该校的一位女老师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杨某妻子到当地教育局告发杨某,并多次找该女老师闹事。2009年杨某和该女老师相继辞职,并一起去东莞打工,在公司上班期间,杨某与该女的以夫妻关系相称并公开同居,同事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010年10月,杨某妻子到东莞公安机关控诉杨某犯重婚罪,后杨某被东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杨某刑满释放后起诉离婚。其妻表示能原谅杨某的过错,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重婚过错方,能否以其重婚为由请求判决离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规则:重婚行为是对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离婚的权利,如允许重婚过错方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势必会鼓励一些想离婚的人去重婚而顺利达到离婚之目的。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虽有重婚的过错行为,但被告表示不计前嫌,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而不准离婚。
法律链接:
《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刑法》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 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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