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怎么认定感情破裂

2017/05/15 17:33:06 查看18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日本人,2003年与被告乙在上海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登记结婚。婚前与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且一直生活在一起,直到2010年7月,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7月,被告回老家南通经商,儿子随被告父母生活,同年11月原告也回日本工作,之后未再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电话、短信、邮寄物品的往来。2010年10月原告在被告住所地以双方的生活习惯、家庭背景、思想理念存在差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以夫妻没有破裂并积极要求原告给予争取和好的机会等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1 跨国婚姻中因文化差异所引起的感情冲突,是否应给机会使夫妻关系和好。

  2 因工作关系的跨国分居,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不和的分居。

  判决结果: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规则:随着经济、交通、通讯等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将是一种普遍的婚姻现象。夫妻间既要在生活习惯、思想理念、家庭亲属关系上有一个磨合过程,同时还要忍受因工作原因暂时两地分居的痛苦。为防止国外一方逃避婚姻与家庭责任,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应采取谨慎原则。本案的原、被告200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才登记结婚,双方在生活习惯、思想理念上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2007年7月以后,两人虽因工作原因分居,但分居期间双方仍保持通讯联系及感情上的沟通和交流。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链接:

  《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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