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由谁抚养?

2017/05/15 17:38:48 查看191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1月生育一子,婚前感情基础一般。2004年3月,因婆媳关系紧张,原告不经被告商量外出打工,并音讯全无,小孩一直由被告母亲扶养。2005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直接扶养小儿。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孩归被告扶养。一审判决离婚,小孩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扶养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哺乳期内小孩由谁抚养,被上诉人有没有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

  判决结果:二审改判,小孩由上诉人(男方)抚养。

  裁判规则: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哺乳为原则。但是,法律并不排除男方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哺乳期内女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生活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儿子刚满2个月时,就把小孩留在家中,一个人外出并下落不明,不管离家出走的原因如何,其行为直接导致尚在哺乳期内的儿子不能接受正常哺乳,这显然是对儿子未尽到母亲应负的抚养义务,考虑到目前小孩仍随上诉人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改判小孩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一)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2,双方离婚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归母亲抚养。根据我市情况,哺乳期可掌握为一年。

  3,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如母亲不愿抚养,或不具备抚养条件,而父亲一方愿意抚养,又具备抚养条件的,可以调解或判决子女归父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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