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减少可否减少抚养费的给付

2017/05/15 17:42:51 查看24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曾某为广州某医院的外科医生。2001与妻子离婚,儿子曾小由其妻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2003年被告晋升外科主任,平均工资在10000元/月以上。2004年,被告妻子以曾小名义提起增加抚养费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变更为每月1000元。2005年被告再婚,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生育一子一女。原告之母亲出于报复目的举报被告超计划生育,被罚款30万元。2010年原告再次起诉增加抚养费,被告则以罚款和还需要抚养另外2名子女为由,不但不同意增加,还要求将抚养费变更为原来的500元/月。

  争议焦点:被告被巨额罚款以及其他义务负担的增加能否作为请求减少抚养费的理由?原告增加抚养费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抚养费金额未增加也未减少,继续按1000元/月支付到原告成年。

  裁判规则: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收入的下降,不应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如支付抚养费,没有造成其严重生活困难的,应维持原有的支付水平。本案中,根据原告目前的实际情况,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足以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且被告另有两名小孩需要抚养,不能因过高承担原告的抚养费而影响对另外两名小孩的抚养能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因计划生育遭受巨额罚款,完全是自己原因引起,虽然遭受了巨额罚款,但无证据证明其生活严重困难并无支付能力,对被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第四条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说明]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五条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说明]

  抚育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结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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