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0/11/24 21:00:27 查看1255次 来源:林少鹏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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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

  曾某艳诉陈某华侵权责任纠纷案

  曾某艳下班回家途经陈某华的养蛇场时,被突然蹿出的大狗咬伤右大腿并摔伤,后被陈某华的儿子陈某送入医院治疗,陈某垫交了500元住院费等费用。曾某艳诉请法院判令陈某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华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曾某艳被狗咬伤及撞倒摔伤不是自己饲养的狗所为,故被告陈某华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曾某艳知道被告陈某华的养蛇场中养有大狗且知道发生过狗咬人事件,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存有过错,应承担本案一定的责任。综上, 原告曾某艳承担20%的责任,被告陈某华承担80%的责任。曾某艳、陈某华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艳受伤系陈某华所饲养的狗咬伤及撞倒摔伤是正确的。曾某艳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20%的责任是正确的。

  评析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华所饲养的动物咬伤了曾某艳,曾某艳左下肢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认定了曾某艳的损害与陈某华所饲养的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见,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陈某华应当对曾某艳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减免事由是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 曾某艳明知该条道路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曾某艳的重大过失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部分原因力,故应当减轻陈某华的责任。一审、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酌定陈某华承担80%的责任,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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