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华律师-成功辩护之重罪变轻罪

2020/11/25 13:45:31 查看1375次 来源:肖建华律师

  引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刑法对两罪的规定来看,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一定关联。但是,两罪在刑罚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可谓一个是重罪,一个是轻罪。下面就为大家分享一个肖建华律师亲办的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法院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的案例。该案中案涉车辆鉴定价值约28万元,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肖律师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将抢劫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处以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均使用化名)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自强,在2014年4月某天搭乘朋友李亮的轿车,与被害人闫长名独自一人驾驶的灰色宝马轿车迎面相遇,张自强看到闫长名驾驶的灰色宝马轿车是欠其赌债的杨清风的车,遂叫李亮掉头追上,并叫闫长名停车。然后张自强与随行的三人一起下了车,张自强走到闫长名所驾驶的宝马轿车前面,让其熄火并将车钥匙交给自己,闫长名为避免该车交给张自强后难以向杨清风交待,拒绝交出车钥匙,后在张自强的多次逼迫下,闫长名迫于无奈将汽车钥匙交予张自强,张自强将灰色宝马轿车开走,闫长名乘坐李亮驾驶的宝马汽车离开。2015年3月25日侦查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张自强采取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张自强因涉嫌抢劫罪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自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张自强,了解事发经过,仔细研读案卷,经分析研判,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全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仅仅来自于被害人陈述,不能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自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张自强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开走车辆是为了逼杨清风还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或侵占罪,并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张自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法院认为,本案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实被告人张自强使用了暴力相威胁。同时,虽然被告人张自强在明知是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朋友张自强保管,并致车辆无法追回,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逼车主杨清风偿还赌债,并不是要将该车占有己有,故被告人张自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自强为索要赌债,强行拿走被害人的车钥匙并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其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自强对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不影响其认罪态度,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张自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自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二、对涉案宝马轿车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律师简评: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案件中,家属经常会问,既然确实犯了法,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你们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能让他不坐牢吗?对于这些问题,上文的案例应该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启发。该案中,若被告人被认定为抢劫罪,根据轿车的价值,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必定更重,将完全是另外一个结果。在这类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中,辩护人会采取彼罪辩护和定罪量刑辩护策略,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对犯罪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进行对抗,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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