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案件能否判缓刑?

2020/11/25 17:13:46 查看1128次 来源:王端欣律师

  醉酒驾驶案件能否判缓刑?

  最近一直收到有关醉酒驾驶类案件的咨询,其中最关心的莫过于能否判缓刑。本文主要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对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

  一、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是“醉酒”、“道路”、“驾驶”以及“机动车”这四个关键词。

  1.醉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一般以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含量高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如未达到醉酒的标准,则最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在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时,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因犯罪嫌疑人脱逃致血液酒精含量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均未做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此外,个别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仍可以作为是否醉酒的依据。

  2.道路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还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具体主要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乡村道路。

  3.驾驶

  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驾驶”的含义,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均未规定,从语义上看,驾驶是指操纵机动车使其行驶的行为。

  4.机动车

  传统燃油汽车以及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除此之外,还包括摩托车。

  二、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量刑情节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主要有:(1)事发时的时空环境;(2)机动车车况;(3)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交通安全法的行为;(4)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5)醉酒程度;(6)犯罪态度;(7)是否有醉驾、酒驾被查处的劣迹等。

  2.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况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具体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挪动车位型;(2)救治病人型;(3)睡觉休息型;(4)隔时醉驾型;(5)尚未驶出型;(6)被醉驾追型尾。

  3.关于自首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是自首,而审查的关键是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危险驾驶行为被查处通常要么是因民警设卡或巡逻查获,要么是发生事故有人报警而查获。前者一般不构成自首,后者可构成自首。

  三、缓刑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醉酒驾驶类案件只要不具有法定的从重情节或构成其他犯罪,一般处罚都不会太重,可积极争取缓刑;但是笔者也见过因为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或者消极应对而被判处实刑的案例,而一旦一审确定判实刑,二审改判的几率非常小。所以如果不幸涉及该类案件,建议当事人还是积极应对,尽早请律师介入为宜。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