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维权站|交通事故中责任分担不等于民事赔偿比例

2020/11/26 10:12:49 查看1050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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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点睛: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并非是民事赔偿比例的划分,民事赔偿应当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21日,金某某骑行着二轮电动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路口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金某某的家属联系赵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沟通过程中,赵某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条款,要求金某某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如金某某按照该比例进行赔偿,不但将承担大部分已支出的巨额医疗费用,其他赔偿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为此,金某某及家人选择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进行维权。

  易索赔团队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及计算相关赔偿费用。该起事故中,金某某骑行的是二轮电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之规定;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之规定,虽然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但赔偿比例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进行分配。该起交通事故中,金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各项民事赔偿项目及赔偿费用的比例分配原则,应当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为对方提出的按70%的比例承担。

  庭审时,法官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采纳了易索赔团队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2万元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数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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