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逃逸,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能够赔偿?

2020/12/01 12:27:07 查看1144次 来源:朱晓玲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轿车与马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李某与马某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某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因李某存在逃逸行为拒绝赔偿,那么李某驾车逃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呢?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李某作为侵权人,肇事逃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李某逃逸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难以查实。并且交强险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李某作为肇事逃逸者不能要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肇事逃逸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

  三、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李某已经向马某赔偿了损失,李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依据李某逃逸而免除责任。

  尽管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肇事逃逸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该条明确了驾驶人肇事逃逸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且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享有追偿权。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肇事逃逸不在保险人可以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之中。也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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