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出借车辆的责任承担问题

2020/12/02 14:18:42 查看992次 来源:苗玉龙律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提高,私家车的普及量也不断提升,但由于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随之上升。然而,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车辆租赁、分期付款购买、借用机动车辆等现象,这就涉及到事故中责任承担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一、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机动车虽属于危险的交通工具,但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者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因此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车主没有承保交强险,车主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和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相一致。

  二、如何认定车辆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车辆所有人在出借其机动车时,对于其机动车的技术性能是存在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此义务应当是对机动车是否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的检查义务,该义务以机动车所有人自己作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所负有的基本安全条件的义务为标准。

  综上所述,借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如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所有人具有过错,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对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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