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

2020/12/05 22:11:27 查看1223次 来源:林小雄律师

  1、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可能触犯重婚罪)

  若一方发现另外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法条的的意思是:(1)如果两个人都是未婚在一起生活,双方直接分手就行。如果一方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这时也就可以同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2)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情形,那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是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

  4、法律对于男女同居之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