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宝箱第一百零四问: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抽取血样检验酒精含量?

2020/12/07 18:46:34 查看10821次 来源:袁兴军律师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零四问: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抽取血样检验酒精含量?

  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注命案和重大交通事故,前资深刑警、交警,精心凝炼专业解答:

  《202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请注意,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零五问:血液酒精含量数值达到80,就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吗?

  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注命案和重大交通事故,前资深刑警、交警,精心凝炼专业解答: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稍微简单一些。但是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是完全一样的,都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出现差错,可能直接导致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有罪认定。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比如使用醇类药品消毒皮肤、仅仅提取一份血样、血样没有封存、没有低温保存血样、保管及移送血样没有登记等等,都属于严重的症程序错误。其中某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有可能对酒精含量数值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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