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

2017/05/16 11:16:18 查看221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受理与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权]。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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