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举证(当事人举证)

2017/05/16 11:23:50 查看189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起诉、反诉的证据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解析:

  1、证明责任既包括举证行为,也包括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2、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客观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被告之间相互转移问题。

  3、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第三条

  [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解析:

  1、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进入危险区域或已采取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2、环境境污染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免责事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责任人证明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择一行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的限定:仅指“饲养动物”包括农村家禽家畜、宠物、马戏团动物;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免除或减轻责任;第三人过错不免责,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过错时,动物管理人、饲养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4、共同危险行为必须证明具体侵权人才能免责,证明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责。

  5、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 ;有过错即可,不需要认定医疗事故。

  第五条

  [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举证责任无法确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案件事实的承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条解析:

  1、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承认的无需举证。

  2、如果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即使另一方当事人承认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有关事,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能免除。

  3、当事人可以撤回承认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并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第九条

  [无需证明的事实]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域外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附中文译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需证明]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的有关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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