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要返还?—北京专业家事婚姻律师怀向阳

2020/12/09 16:01:43 查看948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现在我国法律对于彩礼是怎样的规定?哪些情形是需要返还的?哪些情形又是不用返还的?下文我将为大家一一讲解。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用返还婚前给付的,不过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需要酌情返还。

  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以上是对《彩礼是是否需要返还?》内容的详细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可拨打我的免费咨询电话,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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