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家庭暴力

2017/05/16 21:29:31 查看153次 来源:陈福祥律师

  案件介绍:

  汤某,女,汉族,1992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公司职员

  王某,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YY公司职员

  汤某与王某经他人介绍与2014年元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4年3月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份生育一女取名汤小某。婚后初期两人夫妻感情良好,随着女儿的出生,王某好象变了一个人,不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对汤某动手动脚,并且有酗酒现象,经常夜不归宿。2015年元月份,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王某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在酗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汤某。此后,王某的行为有所收敛。2016年元月20日凌晨两点,王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汤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汤某身上多处青紫,汤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王某,次日汤某抱着女儿回娘家居住。2016年3月10日,上午,汤某正欲骑车上班,遭到候在楼下王某殴打,致全身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汤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以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汤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汤某要求离婚系基于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汤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合本案的证据来看,应当认定其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理由有二: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够证据曾经打过汤某,二是报警记录,证明其存在殴打行为。

  可见,王某具有殴打行为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王某的暴力行为给汤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汤某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遂根据 《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汤某与王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同时判决王某赔偿汤某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屡屡爆出。一方面可以看出,随着法制门普及,许多人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受害方多是女方。

  家庭暴力,就狭义方面来说,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成员;(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3)存在侵害的事实;(4)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男女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汤某有权请求法院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第54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在许多家庭暴力事件中,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导致很多妇女依然默默承受着丈夫的暴力。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很难预料因此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

  男女平等,每一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都是值得尊敬的。作为现代独立女性,要懂得保护自己,面对家庭暴力,要理性对待,注意留下证据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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