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2017/05/17 16:13:11 查看25711次 来源:周君红律师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嫌疑犯

  对于犯罪时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不起诉的程序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不起诉书的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送达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6)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

  公安机关的救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的救济: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的救济: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酌定不起诉),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