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020/12/14 14:27:27 查看951次 来源:吴智浩律师

  2018年1月18日起,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按照最高院2018年1月16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司法解释仅有四个条款,解读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要夫妻都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另外,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必须以日常生活所必须为衡量尺度,在这个尺度以内的,即便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但是,超出了这个尺度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

  引用网络流行的段子来表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按照该司法解释条款的逻辑关系和排序,在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法院会优先查明对外负债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才会查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基于上述分析,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如果今后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如何写好借条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重点强调的是,今后向夫妻一方出借钱款的,一定在借款人处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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