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2017/05/19 11:28:07 查看291462次 来源:周君红律师

  1、入户抢劫

  (1)入: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而进入。

  (2)户: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抢劫大学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3)抢劫:暴力发生在户内。

  (4)行为人需认识到是进入他人户内抢劫。

  (5)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6)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

  提示:可以是对物使用暴力入户,如砸坏门窗进入户。单纯尾随被害人入户后抢劫的,因为门未锁而乘机溜入户内后抢劫的,利用偷配的钥匙或者所谓万能钥匙入户后抢劫的,通过欺骗方式入户后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7)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提示:户内成员单独抢劫户内其他成员的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仅构成普通抢劫。

  原理:当一个人不可能成立某罪的正犯时,自然也不可能成立某罪的教唆犯

  (8)以抢劫为目的入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其二,入户时具有能盗窃就盗窃、不能盗窃就抢劫的目的。其三,入户时具有事后抢劫的目的。即入户时打算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同时具有被人发现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意思,进而成立事后抢劫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抢劫罪的受害人,并不是特指抢劫案件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空间内。

  (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

  (2)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的银行现金等财物。

  (3)抢劫金融物资,包括 ATM 机、运钞车,不包括抢劫办公用品。

  4、“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 3 次以上,且每次都成立抢劫罪。此处的“次”取决于行为人的概括犯意,一个概括犯意下的数次连续抢劫行为,视为“一次”。

  (2)数额巨大: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抢劫的基本行为直接导致了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但抢劫行为与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指没有军人或警察身份而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7、“持枪抢劫”

  (1)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2)枪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指真枪,不包含假枪在内。

  不要求枪里有子弹。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当上述数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同时符合时,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适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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