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条文修改解读系列(2):八周岁的孩子可以打酱油

2020/12/21 12:45:24 查看2483次 来源:景志强律师

  法条对照:

  《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一个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与他的年龄有直接联系,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后果。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越来越早熟,认知能力也有所提高,基于此,《民法典》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下降为八周岁。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铅笔、书本、零食和玩具等,其中消费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主要是进行一些金额不大的消费行为。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例如有小朋友给游戏充值数万元,若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充值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不予认可的,可以主张撤销,要求游戏平台退还。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讲,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必须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可以参照学习《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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