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不知者无罪”如何认定

2020/12/21 18:37:38 查看59766次 来源:孙玉成律师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知者无罪,即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行为是否违法,通常包括:

  1、不知道法律。这个很好理解,在我国,如果确实不知,也只能以《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来认定无罪,或者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理。

  2、对法律理解错误。一般情況下个人的主观理解不影响其行为评价,以其行为实际上是否违法为准。故理解错误基本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3、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这个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常用的标准是以某种行为属于“违背一般性社会伦理观念或道德水平”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具备违法性。更准确一些的评判标准,是看行为人在一般人的社会观念下能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某一正当权益”,能认识到这一点,则具备违法性认识;不能认识到,则不具备。

  二、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凌晨3时,北京海淀区4名民工偷吃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研新品种葡萄。造成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的葡萄直接经济损失为一万余元。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天价葡萄”。

  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1)被窃取的是财物;(2)是他人的财物;(3)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在这里,比较重要的是第三点,即被窃取的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对于无价值或者价值较低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这里的价值认识只需要达到大致的认识即可。

  在“天价葡萄案”中,2004年4月,备受争议的估价问题经过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后,“天价葡萄”最终估价是按照葡萄的市场价格估算,经过北京市物价局认定,三民工偷吃的葡萄价值为376元。随后,民工获得保释。直到2005年2月海淀区检察院才作出决定不起诉书。

  虽然工人偷吃葡萄,确实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工人并不知道这些葡萄是特殊的“葡萄”,有着如此之高的价格,在他们看来,就是一般的葡萄价格,这就是一个“不知者无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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