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合同里的承诺

2017/05/31 16:35:21 查看163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一、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二、承诺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

  四、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况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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