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债务案件办理思路之我见

2017/05/31 22:11:39 查看174次 来源:张耀武律师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形势下,任何一个企业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因此都应该积极的参与债务诉讼或进行债权催讨,同时,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应切实的把握好整个案件的要点,还应当委托律师以法律方式进行催讨或者诉讼。因此针对债权债务案件的办理思路,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债务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之外,还有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关系、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和无因管理的债务关系等。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的担保也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证。其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方式。由此可见,首先确认属于哪种债务关系,是做好债务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

  第二,确认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树立诉讼时效观念。在很多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超过诉讼时效的所占比例是比较多的。因此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损毁的;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另外,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的。

  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

  第四,重视证据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因此,在债务纠纷案件中,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纠纷案件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能否胜诉的关键。

  3、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可见,在办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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