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辩护成功判死缓

2017/06/06 20:36:58 查看205次 来源:徐丰伟律师

  XX省XX地委书记、XX省副省长、XX省委常委、副书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辩护成功判死缓

  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19XX年至XX年春节,被告人王X耀在担任中共XX省XX地委书记、XX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XX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等52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04.1218万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被扣押在案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754.2984万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794.5512万元。家庭工资等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252.9221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XXX万元,其他有明确来源的共计人民币XXX万元。被告人共有价值人民币293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简述:1、过年、过节送给的钱财是彼此之间的礼尚往来,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应认定为受贿;2、没有为部分行贿人具体地实施谋利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3、XX省委接待处、省府接待处发放的服装费、XX省饭店业协会发放的劳务费为被告人家庭合法收入;4、受贿赃款并未存入银行没有产生孳息应从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数额中扣除;5、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且查证属实6、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有关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部分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追缴、部分非法所得(受贿赃款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与感悟:针对错综复杂的案件线索要逐步剥丝抽茧,分清并剥离不属于赃款的部分,寻求罪轻从轻的证据,成功辩护获取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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