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及相关案例

2021/01/05 10:02:43 查看1077次 来源:阿牛拉体律师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及相关案例

  本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所修订,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本罪的行为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明知是伪造身份证件故意为之,并且希望将变造、伪造的身份证件伪造出来。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变造”是指在真实的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买卖”即指买和卖。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是否构成本罪?有制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不属于伪造、变造;但是如果是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造居民身份证,则属于“伪造”。虽然行为人有制造居民身份证权,但是超越职权范围内对其则不再具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因为行为人拥有制造的权力,使得行为人制造的行为更加隐蔽,不易被发觉,主观恶性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行为轻微的、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仅仅是为了收藏或是为了个人兴趣而使用的。

  二、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量刑规定:

  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

  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司法解释规定要累计三本以上,才构成犯罪。数量达五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量刑上: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身份证件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或伪造一定数量的身份证件,则可能构成情节严重的犯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罪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9)》中将“居民身份证”扩展到“身份证件”,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在内。凡是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以构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证明身份的证件都可以构成本罪的对象。

  本罪保护的是相关证件对外的公信力,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这些证件,都是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唯一性,而且持证群体十分广泛。因此,只有同样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广泛性的证件,才属于本罪中的身份证件。像员工证、上岗证这些单位内部证件,就不包含在内。

  以下是笔者在无讼上找的十件关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具体案例:

  1、郑立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326刑初11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立军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立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郑立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立军可以适用缓刑,令其接受社区矫正。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郑立军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2、张元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陕0822刑初7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生明知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身份证而伪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张元生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扣押在案伪造的身份证件依法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元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个均依法没收。

  3、吴新房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12刑初3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房伪造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新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新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新房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4、王祥余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12刑初33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余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祥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祥余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5、田志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612刑初4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刚伪造驾驶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田志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田志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志刚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驾驶证”,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6、孙洪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12刑初37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宇伪造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孙洪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洪宇有前科劣迹,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洪宇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7、孟凡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12刑初5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伟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凡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凡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凡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8、李海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12刑初5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海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9、蒋婷、李俊朝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322刑初12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自己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在部分犯罪中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该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婷、花崇训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经考察,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婷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李俊朝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花崇训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蒋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花崇训的违法所得二百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蒋婷、李俊朝、花崇训伪造的涉案驾驶证六本,依法销毁。

  10、姜庆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24刑初22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庆祥伪造驾驶证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庆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庆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本院委托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姜庆祥进行缓刑考察认为,被告人姜庆祥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姜庆祥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庆祥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庆祥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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