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重新司法鉴定及医疗 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2021/01/05 17:48:46 查看1776次 来源:杨智律师

  死亡原因重新司法鉴定及医疗

  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贵州省××县××乡××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杨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作如下鉴定: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2、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3、医疗过错程度参与度的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0年×××月×××日上午,刘×××(患者)在广州市××××医院(被申请人)行"无痛胃肠镜检查"出现生命危象。14:45分,因病情严重转×××中心医院抢救。经中心医院10天抢救,又转至×××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第三人)继续抢救。期间,刘×××仍处于深昏迷,无自主呼吸状态,后经专家鉴定为“脑死亡”。8月30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宣布刘×××死亡。其后家属申请×××法医鉴定中心对患者死亡原因鉴定。10月5日,该鉴定机构以“肺泡腔、细支气管粘膜下、胃粘膜、肠粘膜及膀胱粘膜下”组织存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死者生前曾发生过敏性休克”及“已有丙泊酚导致过敏休克死亡的报道”为依据,作出[2020]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生前曾发生过敏休克,其过敏性休克可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尸检所见符合器官捐献后的病理学改变”。 申请人认为患者平素身体状况良好,其死亡原因不是丙泊酚过敏反应所致,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在为患者气管插管、抢救时,假设患者皮肤确实有“荨麻疹”、还发现患者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甚至喘鸣等过敏反应,为什么被申请人在病历中不予体现?

  (2)、患者既往病史:2017年刘×××月××日,患者在外院全身麻醉(约4小时)下行“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手术,该院以丙泊酚作为麻醉诱导和维持主要药物,期间未曾发生任何过敏样反应(详见贵州省×××人民医院病历,病案号为×××);以及2018年、2019年,患者都一样丙泊酚“无痛胃镜检查”,但也未听说丙泊酚过敏样反应。

  (3)结合Ⅰ型超敏反应发生机制看:机体对抗原(丙泊酚)初次应答后,再次接触丙泊酚刺激时产生IgE抗体,对肥大细胞、嗜碱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及组胺化学介质产生作为,从而影响其生理功能紊乱或者细胞损伤特异性免疫反应。假设该患者于2017年2月首次使用丙泊酚完成手术,后患者体内应当产生一定的IgE。而后患者每年作“无痛胃镜检查”,也包括本次胃镜检查,按理说都要发生丙泊酚过敏反应。唯独被申请人作“肠镜”注射丙泊酚就发生过敏反应。

  (4)、该鉴定机构以组织存在“嗜酸性粒细胞”,作为认定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是缺乏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的判断。首先,嗜酸性粒细胞偏高,不排除寄生虫感染、变态反应性疾病、感染性疾病,以及使用青霉素、头孢菌素等因素影响。本案患者从呼吸、心跳骤停经21天抢救到宣告死亡,期间已明确“缺血缺氧性脑病、脓毒血症、重症肺炎、肾功能不全、急性肾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等,×××中心医院为其使用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万古霉素等抗生素治疗;该鉴定机构未在喉头黏膜下发现“嗜酸性粒细胞”;在胃、肠黏膜虽发现“嗜酸性粒细胞”,但是该患者因胃、肠不适到事发医院检查,也不排除该患者本身患有“嗜酸性粒细胞性胃肠炎”的可能。另外,大量文献予以证实“嗜酸性粒细胞”与“过敏性休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组织存在“嗜酸性粒细胞”就不然存在“过敏性休克”?发生“过敏性休克”一定组织中找到“嗜酸性粒细胞”?根据《中国法医杂志》、《法医学杂志》等有关过敏反应文献,并结合过敏反应机制,IgE升高相对“嗜酸性粒细胞”来说更具有诊断价值,然而该鉴定机构也未作血清IgE检查。相反该鉴定机构却以“嗜酸性粒细胞”作为诊断“过敏性休克”的依据,同时也未将“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可能因素加以合理排除。

  然而,从被申请人《麻醉记录单》、《急诊抢救记录》和《麻醉小结》看,没有患者有关的“呼吸”记录;也没有患者“心率”和“血压”的变化,如心率和血压从正常的,是怎样降至0?;而只是发现“血氧饱和度85%”突然下降,那患者正常血氧饱和度,如98%、97%是如何降至85%的,也没有记录;也未体现患者“吸氧”起止时间?也没有吸氧工具(鼻导管)(×××医院《门诊处方笺》相佐证)。如果麻醉医生严格心电监测,应当发现心电图波形变化,不至于09:00心跳停止,5分钟(9:05)后才给予肾上腺素和阿托品抢救药,这完全已经错过“病人生命最黄金”的抢救时期,不排除被告在给刘××作胃镜检查时(而不是肠镜检查),刘×××的呼吸、心跳早已停止的可能。

  综上,刘××生前一般情况尚好、也无药物过敏现象。刘××因胃肠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刘××作“无痛胃镜检查”时,被申请人未严格监测心电图、血压和呼吸,至多采用血氧饱和度探头测量心率和氧饱和度数值而;且须严格“上氧”,充分准备阿托品、多巴胺、肾上腺素等预防抢救药物,及有关呼吸机等抢救设备等条件,才能实施丙泊酚麻醉。另一方面,因禁食和禁饮其容量相对不足,加之“丙泊酚”对循环的影响以注射速度和剂量相关,而被申请人未足够注意等。因此,被告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应当注意义务的规定,及其他严重规定,甚至还存在伪造病历的嫌疑,其违法性和严重过错与刘××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然而该鉴定机构在认定时,没有调查核实患者事发前曾多次使用丙泊酚,且未出现过敏现象的事实;加之没有基于客观实际,更没有科学论证“嗜酸性粒细胞”与过敏休克之间关系,也未将“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可能加以合理排除。但该鉴定机构却认定“丙泊酚过敏反应”系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据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是很难让人信服的鉴定,故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唐明喜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作如下鉴定: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2、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3、医疗过错程度参与度的鉴定。恳请法院支持为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二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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