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获得单位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吗?

2017/06/09 17:01:21 查看291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获得单位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吗?

  一看这个标题,很多人都表示怀疑,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怎么还可以再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简直是痴人说梦话!其实事情没有绝对!先来看一下法律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笔者就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来自云南的赵某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东莞市厚街镇一家家具企业上班,7月18日在工作中受伤,9月15日被认定为工伤,11月20日鉴定为伤残七级。经过打官司获得了应该得到的工伤赔偿,但是赵某并不心甘,觉得是工厂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过错,向我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于是2015年4月份,向东莞市厚街镇安监分局提出投诉,并要求书面回复,当月该局出具了《工伤事故情况》。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精神损失费。2015年12月3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一种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里的“有关民事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这是承担民事责任最普遍、适用最广的方式。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具体到生产安全事故,如果工伤保险不能补偿从业人员因事故受到的全部损害,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则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条规定意味着,在工伤保险之外,从业人员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以最大限度地补偿其因事故受到的全部损害。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享受了工伤保险就不能再要求民事赔偿,这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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