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风波再起秀水二号投资人恐钱铺两空

2017/01/19 15:05:21 查看778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本报此前报道,秀水二号通过商铺租赁收取投资人保证金,并允诺高额利润,但资金链断裂,无法向投资人支付本息。此时,业主方发布解约函,让商铺投资人更加担忧钱铺两空。500余名投资人日前聚集在业主方楼下,希望对方撤回解约函。

业主解约抽身

通过商铺租赁获取投资人保证金的秀水二号现已更名“秀水奥莱”,其真实身份只是二房东。7月20日,业主北京中华民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园”)在官网上挂出了向秀水投资有限公司(秀水二号经营方,以下简称“秀水投资”)发出的解约函。解约函称,民族园于2007年9月15日与秀水投资签订《中华民族园南园云南山下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租赁场地即唐人街2楼4栋“秀水二号”),首期租赁期限为20年。截至2015年7月17日,秀水投资已拖欠民族园金额21007.3万元。民族园方面称,经多次向秀水投资催收欠款,但截至2015年7月17日,仍未收到欠租和补偿款。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民族园将收回公司所属出租房屋。民族园在相关事项中提到,合同将在秀水投资接到解约函时正式解除,秀水投资及关联公司利用民族园出租房屋所开展的一切非法集资活动与民族园无关,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秀水投资自行承担。

民族园此时想要抽身事外,引起秀水二号大部分商铺投资人的不满。8月8日,500余名秀水商铺投资人聚集唐人街民族园城门楼下,要求与民族园沟通,希望民族园撤回解约函。在协商之下,区政府相关人员、民族园代表与21名投资人代表进行了沟通。

在一位投资人霍朗(化名)看来,在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朝阳经侦”)侦讯秀水投资案件时,民族园公布与秀水投资的单方解约函是不负责任的。来自另一位投资人常昊(化名)透露,此前在与民族园物业部负责人沟通中得知,民族园在2009年就怀疑秀水投资涉嫌违法招商,曾发函问询,但未解除合同。

讨债雪上加霜

投资人要求民族园撤回解约函,是希望在秀水二号无力支付欠款的情况下,降低损失。

“与秀水投资的合同执行问题还未解决,民族园这时收回铺子,投资人会血本无归。”霍朗表示,有商铺实体在手,投资人可自行经营以弥补损失,但现在与秀水投资的讨债无进展,民族园又要收回商铺使用权,担心钱铺两空。

投资人赵婷(化名)则称,“当时与秀水投资签订合同时,对方拿出了民族园出具给秀水投资的租赁证明,看到有合同才放心进行投资”。赵婷于2013年开始租赁了3个商铺,投资70多万元。

民族园并未接受投资人的要求。民族园代表称,“民族园才是秀水投资的最大受害者”,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起诉讼。

秀水投资非法吸收存款案已被相关机构受理。据朝阳经侦相关办案人员表示,秀水投资案件已于7月23日立案。按照目前统计,案件受害人数达1500人,涉及金额达6.5亿元左右。投资人田磊(化名)表示,统计的受害人数只是投资人的一部分,部分投资人还在观望,没有报案,甚至还有很多投资人被蒙在鼓里。据投资人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秀水投资案件预计受害投资人数高达3000人,涉案资金近15亿元。

诉求难达成

在民族园、秀水投资和投资人的三方博弈中,投资人力量相对薄弱。他们认为,民族园作为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文波表示,民族园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对秀水投资欠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投资人要求民族园撤回解约函的要求,根据债权的相对性,民族园同秀水投资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受合同的约束,一方违反约定,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对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民族园发解约函,行使的是合同解除权,投资人无权干涉。投资人可以要求秀水投资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可向法院起诉。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的,可由公司或债权人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将依法清算债权债务,也可以产品充抵欠款。类似规模较大的案件,审结时间一般要在3-5年之久。他建议,投资人一定要合理评估风险承受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市场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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