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讨要劳务费起诉状

2017/06/18 15:18:21 查看9551次 来源:戴旌晶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

  被告:李XX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

  被告: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人民币9715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408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从竣工验收之日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止,实际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判令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县XX街道XX大楼由被告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集团)开发,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施工。XX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其转包给被告李XX实际施工,李XX作为实际承包人将该工程的钢筋制作安装劳务部分包给原告,并于2013年9月6日与原告签定《分项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范围为地下负14.6m至屋顶的所有钢筋制作及安装;结算单价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计算;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行进行付款,全部完工支付工程款85%,余额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一次付清。

  合同签定后,原告组织人员及工具进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XX大楼也于2015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2016年1月24日,被告李XX与原告进行结算,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401500元,扣除已付款338万元,尚欠1021500元。2016年2月6日,项目各民工班组共同向被告XX置业集团讨要劳务工资,被告XX置业集团以借支的形式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后,虽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均未再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李XX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原告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的钢筋制作及安装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完工,在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依照结算单的欠款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被告XX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李XX,且对李XX施工过程中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其拖欠原告工程劳务款的重要原因,故应当对李XX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置业集团作为发包方应当在其未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为支付钢筋班组的民工工资,四处借债,现已借无可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