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2017/06/19 09:27:51 查看142次 来源:周君红律师

  案情:

  韩某因涉嫌以炒作、操控纸币为主的重大复杂型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在前往大连的高铁站内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进行异地抓捕刑拘,后于2017年12月8日扭送至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办案经过:

  2017年12月16日,嫌疑人韩某的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及时从深圳前往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韩某,并又向本案的侦查机关了解到本案更多的案情,得知该案是一个涉嫌以炒作、操控纸币为主的重大复杂型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近200名,公安机关根据本案同案犯的指认,认为嫌疑人韩某参与了其中某个诈骗环节,但韩某自始未承认犯罪事实。在了解到本案相关案情后,周君红律师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嫌疑人韩某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并未同意,明确表示该案一定会移送检察院批捕。后周君红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递交《关于嫌疑人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应呈报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并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呈捕,2017年12月29日,也就是韩某被羁押拘留的第29天内成功取保释放。

  辩护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涉案行为人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仅凭本案同案犯的指认就认为韩某涉嫌诈骗,且韩某自始未承认犯罪事实,该案逮捕是达不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证据严重不足。

  结合本案嫌疑人的陈述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情,周君红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韩某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既然,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就没有必要对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向检察院移送批捕。毕竟,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办理批捕时相对比较谨慎。如果公安呈捕后,检察院未同意批捕,则会影响到公安机关批捕率的。故,作为辩护人,周君红律师抓住一切有利于嫌疑人取保的时机,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最终,不负所望,嫌疑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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