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V网众筹诉讼的曲折道路

2017/06/19 10:46:19 查看347次 来源:官久兴律师

  创V网众筹诉讼的曲折道路

  ------向我们的59名委托人汇报历时近一年的代理过程

  2016年1月,你们的代表人詹先生就之前准备委托的律师给出的起诉创V网的诉讼方案是否完善在成都向我咨询。经过沟通,我发现之前的诉讼方案可能过于繁琐,而且并没有紧跟本案核心事实,所以按照以下的事实分析和逻辑推演过程给出了另外的诉讼方案:

  (一)案件事实分析

  根据你们提供的证据表明,2014年9月,股权众筹融资方创V网CEO在网络上发表的一篇众筹文案,清晰的表明创V网股权融资方准备到北京设立公司,重新运营创V网,需要融资100万,起投1万,出让北京公司10%的股权,允许超募,最多出让北京公司20%的股权,投资人如有诚意,需要首先缴纳1000元诚意金到创V网运营公司对公账户,然后进入指定的QQ群。因此你们在缴纳诚意金后进到QQ群,在QQ群里,股权众筹融资方给你们做了更多的事实介绍,并且向你们提供了一份电子版的“股权融资说明”,该电子版的股权融资说明第3页描述了预约者认购后的流程:众筹成功-签署法律协议-设立有限合伙-签署投资协议-拨款至账户-定期财报披露。最终你们65名投资人共投资138万到创V网股权众筹项目,该138万款项基本上在2015年1月中旬之前全部到达了创V网成都运营公司的对公账户。成都公司很快就将该款项转移到北京公司,据称是用于了北京公司的运营支出,但直到2015年7月份,股权众筹融资方宣布项目失败停止运营为止,也没有完成有限合伙的设立,更没有签订过一份书面投资协议。

  (二)法律逻辑的推演过程

  以上的事实分析都是基于证据进行的客观梳理,我们进行了如下三段论的逻辑论证:1、大前提是合同法规定的“有约必守”。2、小前提是本案的股权众筹发起人在“股权众筹文案”以及“股权众筹融资说明”清晰明确的承诺138万款项到账后股权众筹成功,将与你们65名投资人签署法律协议,将138万款项注入合伙企业账户为你们完成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由65名投资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与创V网北京公司签署股权投资协议,注资138万到创V网北京公司,持有北京公司13.8%的股权。但是本案的股权众筹融资方创V网成都运营公司在138万款项到账以后,未按照以上承诺的程序就将138万直接转移,并在2015年7月宣布项目失败,款项已经全部用完。3、所以结论是:创V网成都公司违反承诺的程序,应当返还投资款,北京公司明知138万系众筹投资人的投资款,在未履行股权投资协议签署、完成股权登记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款项(即使真的是经营使用了)应该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你们的代表人詹先生认同我们以上的诉讼方案,在2016年2月,将案件正式委托我们来代理。从程序法上来分析,你们最终决定诉讼的59名委托人基于同样的事实,同类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被告,当然可以推举代表人诉讼,所以我们按照诉讼代表人制度为本案准备了授权委托书,推举代表人书面文件,起诉状由你们推举的两名代表人签署。2016年3月份,我的同事赵欣律师将起诉的案件材料递交到成都市某区法院,虽然是立案登记制,立案庭的法官还是让我们留下材料等候通知。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电话联系我们去立案庭交换意见,第一次传达的意见是:认为我们这个案件不应该在成都起诉,应该到北京起诉。当然法院的理由我个人认为不完全准确,所以第一次见面沟通很久后,让我们回去等通知。又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立案庭告诉我们,这个案件必须分案,不能做代表人诉讼,所以你们知道的,赵欣律师在群里面给你们每个人发通知,将以前的代表人诉讼的诉状全部修改成个人的起诉状,另行草拟委托书分别私信发送给你们,大致一个月的时间你们将59份起诉状和委托书从中国的40多个城市邮寄给了我们,这个时候已经是2016年的5月份,终于把这些重达30公斤的案件材料递交到法院,但是法院决定暂时给我们立其中的一个案件,其他的58个案件等这个案件有处理结果了再立案。很遗憾的是该正式立案案件的被告创V网成都公司和北京公司都无法送达,案件进入公告程序。公告期满以后,詹先生和我一起去法院准备沟通开庭时间,承办案件的法官告知因为本案除转款凭证之外基本上是网络传递的电子版证据,所以要我们补充一些证据以证明这些电子版的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就这样时间到2016年9月份,这期间我们多次去到法院立案庭要求对另外58件案件进行立案,我的理由是2015年1月完成转款,2017年1月诉讼时效就要到了,提请法院不能超过这个时间立案。终于持续的沟通有了回应,2016年10月中旬法院立案庭通知我们去立另外58件案件,到达法院立案庭后,遇到了新的问题,这个案子的被告在第一个案件正式立案时就无法送达,58件案件如果同样无法送达,那么承办法官根本不可能在年底结案,所以当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沟通,立案是为了帮助我们保留诉讼时效,既然立案了诉讼时效就中断了,所以让我们暂时不缴费按照撤诉处理,等过了年底再重新来法院正式立案。我做了多年的律师,我明白法院的难处,但是我并不敢答应这件事情,因为在法律上关于撤诉是否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存在不统一的说法,所以我只能坚持缴纳了诉讼费,终于历时9个月将你们的所有案件正式立案了。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这种背景下其实也是一个契机,能够加速案件的处理,所以我让赵欣律师转达你们,请你们想办法找到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以及北京公司蔡某的电话,还是你们中间的人很负责的向我们提供了他们两个人现在的电话号码,我们及时提供给了法官,果然法院真的联系上了他们两人,而且他们真的从外地到了成都,并领取了案件的传票,之后还各自委托了律师并提供各自的证据进行应诉。由于是59件案件,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从2016年11月23日开始共6天。

  开庭第一天的过程非常激烈,我大致描述一下:第一被告成都公司的主要的观点认为他们划款的依据是你们所有投资人签字的“设立有限合伙委托书”以及签字的合伙协议,该委托书载明你们推举和委托的普通合伙人是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所以他们将款项划给你们的普通合伙人当然就是划给了你们的有限合伙企业,而钱是第二被告使用的,他没有使用你们的钱,当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被告的主要观点是:钱都是用于北京公司的运营支出,投资有风险,你们应该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没有完成有限合伙设立的原因是你们之前的普通合伙人不愿意成为普通合伙人,中途更换他本人为普通合伙人,所以导致程序拉长才未设立成功。不过两个被告对我们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认可的,所以“股权众筹文案”、“创V网股权融资说明”虽然是网络文案,但却是真实的,所以我们之前的诉讼方案是有基础事实证据的,逻辑是成立的。其实第一被告的观点和提供的证据一开始还是把我难住了,但是认真比对了合伙协议和委托书,以及蔡某提供的第一次有限合伙企业“预核名登记”,以及2015年8月蔡某的“致众筹股东书”,我发现:各位签字的合伙协议书推举的普通合伙人是王X兴先生;合伙协议书没有时间落款,第一被告提供的推举蔡某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委托书也没有时间落款,蔡某提供的2015年4月的第一次合伙企业的预核名登记的合伙企业名称是“北京微和创XXX有限合伙”;然后第二次蔡某申请的有限合伙名称是“北京微和XXX有限合伙”;结合蔡某答辩意见称:有限合伙没有设立完成的原因是王先生后来不愿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一说法,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提交的各位签字的未落款时间的合伙协议发生在2015年4月之前,推举蔡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并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委托书是王先生不能或不愿担任普通合伙人之后再签订的,所以这个时间应该是在2015年4月之后,而据第一被告所称,他将138万款项转给蔡某的时间是2015年1月底2月初,所以第一被告声称的转款是根据授权委托书为依据的说法肯定不能够成立。第一庭庭审结束后案件事实和证据就变得更加清晰完善,我个人感觉被告也知道他们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之后法院苦口婆心的主持我们调解,希望被告能够有诚意将诉讼请求中的128万款项退还给各位,甚至法官也提示被告这个案件有涉嫌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当然法官说的很中肯,因为在实践中,特别是股权众筹监管政策不明确的以前,很多股权众筹的操作方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的犯罪构成重合。各位知道,我们后来的协商调解过程是给了对方极大的诚意和让步的,你们反馈给法院的调解方案是首期返还30万投资款,剩余的92.8万分3年每季度支付,放弃所有的利息。但是很遗憾,被告最终不同意调解。我看到了你们提供的第一被告的相关人员的微博截图,我只能说他太年轻。

  案件现在的结果是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将从民事诉讼程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这样的结果虽然不是我们追求的,如果是我们的追求一开始就会进行刑事控告。但作为你们的律师,我会按照事件的发展履行我的律师职责,最终目标是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尽力帮你们追回投资款项。之所以写这么一篇长文,是因为你们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向各位沟通这些细节,但同时我又认为你们应该知道这些细节和过程,而且刑事诉讼程序的委托手续还需完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