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法持有枪支罪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2017/06/19 16:15:51 查看426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案件时间:2017年3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

  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祖某驾驶的一辆黑色大众汽车被设卡的警方拦截,在车辆后备箱里发现两把枪支为以火药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枪支配件八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配件;一发子弹为制式手枪弹,系有效子弹并在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8g,祖某被当场实施强制措施关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内。

  祖某被关押后其家人找到了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吴锦熤,并委托了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祖某,会见后吴律师了解到,祖某的枪支和毒品均在李某处购买且祖某购买枪支是为了赏玩并非有其他严重情节,吴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点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判决祖某缓刑,祖某被释放回家。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上述刑法所指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作了如下明确解释:

  1、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吗啡100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

  (7)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8)罂粟壳200000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2)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

  (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0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7)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8)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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